株洲市天元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優化營商環境,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指定區政府辦公室為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一)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主抓”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并對其公開發布的政府信息承擔責任。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要求,結合實際,不斷拓展公開范圍:
(一)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規劃信息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鄉村振興、義務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年度報告;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以及政務新媒體、公告欄等多種形式予以公開。
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服務。
區級政務服務大廳應設置政務公開專區,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應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配備相應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內容、格式和時間,編制、提交和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每年1月31日前,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向區數據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每年2月20日前,區人民政府匯總本級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向市政府辦公室提交并向社會公布。
區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信息公開”欄目,集中向社會公布所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