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區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堅持“先審核后公開”和“誰公開誰審核、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行政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人員統一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審核后,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將可公開的信息予以公開。
第五條 各行政機關要切實履行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保密審核職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區保密工作部門審核。
第六條 區保密工作部門要加強對各行政機關保密工作的指導。強化對保密審核人員的培訓、教育和管理,提高保密審核人員的保密觀念和業務水平,增強保密審核能力,確保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不發生泄露國家秘密的事件。
第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導致嚴重后果的,區保密工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責任,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要領導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