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市關于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精神和我區國庫集中支付改革方案,為做好會計集中核算向國庫集中支付轉軌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中,移交工作所涉時間僅針對第四批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單位,后續改革單位移交時間視具體情況決定。
一、前期工作
為了保證會計交接順利進行,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國庫管理局會計(以下簡稱會計)和單位財務聯絡員(以下簡稱聯絡員)應完成移交前的會計業務及其他準備工作。
(一)、會計業務結賬時間。2014年5月31日。在結賬前聯絡員應及時處理手中尚未報賬的業務,會計應完成會計的賬務處理。
(二)、日常業務處理。為確保會計移交工作的有效進行,國庫管理局將對移交單位在5月26日暫停報賬,只處理賬務、對賬、編制月報、整理會計資料。
(三)、財產清查和賬務清理。聯絡員要對本單位的各類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查;會計對該單位的賬務進行清理,清查清理完畢后聯絡員與會計進行對賬,如壞賬、呆賬、損毀財產等要進行處理的可按規定程序處理。
(四)、整理移交資料。會計負責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會計資料并編寫移交清冊,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須寫出書面材料。
(五)、改革單位結存余額處理。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單位改革前的結余的銀行存款,按原有報賬方式,資金只出不進,直至結余的銀行存款用完為止。
(六)、接交人員。單位須安排會計人員辦理接交工作,接交人員在6月10日前應與國庫管理局移交人員協調好交接前期工作。
二、會計交接
單位在移交前期工作完成后,應及時進行會計移交工作。接交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交接資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會計報表。
(二)、資產負債表。
(三)、科目發生額及余額表。
(四)、會計憑證(2014年1-5月份)。
(五)、其他會計資料
(六)、交接雙方應認真核對移交清冊,保證數據正確,資料完整。
(七)、移交清冊一式四份,交接人各持一份,國庫管理局與單位各存檔一份。
(十)、國庫管理局與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
(十一)、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交接單位在清冊上蓋章。
(十二)、6月15日前完成移交工作。
附件:
1.會計移交清冊;
2.資產負債表;(附銀行對賬單)
3.會計科目發生額及余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