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鎮(街道)財政財務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基層財政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解決基層財政財務管理中存在的預算約束力不強、規章制度執行不嚴、會計基礎工作薄弱、財政干部隊伍力量不足等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定和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鎮(街道)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湘辦發〔2017〕52號)及中共株洲市委辦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鎮(街道)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等七個城鄉社區治理配套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鎮(街道)財政財務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嚴格財政預算管理。鎮(街道)要嚴格執行《預算法》,進一步增強依法理財意識,按照量入為出、量財辦事和收支平衡的原則,科學合理編制年度收支預算。牢固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大幅壓減一般性、非剛性、非重點項目支出、低效無效支出和標準過高的支出。堅持“先有預算、后有支出”原則,嚴格預算約束,嚴肅預算執行,嚴格控制預算調整,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加強預算收支分析,定期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建立健全財務收支報告和財務分析制度。規范非稅收入管理,嚴格執行“收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 制度,不得坐收坐支、以支抵收,不得隨意減免、挪用或截留各種非稅收入。要加強財政票據管理,建立健全財政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和審核制度。建立健全對鎮(街道)財政財務管理的年度考核和約束機制,將協稅護稅、債務化解、財務管理、增收節支等項目指標予以量化,納入區對鎮(街道)的績效評估考核。
二、規范征拆資金管理。按照專項資金“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保持征地協調服務中心在征拆資金管理、分配、核算等環節的主體責任不變,由區征地協調服務中心負責制定《天元區征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對征拆資金來源、計提標準(包括工作經費、獎勵金)、資金管理使用、資金監督審計等內容進行規范,同時按照“資金集中,源頭統管”的原則,由區征地協調服務中心行使所有征地拆遷資金的歸集、分配、監督管理權,實行源頭統管。區內所有征拆項目的資金均由區征地協調服務中心統一歸集,項目業主單位和平臺公司今后不得再直接將征拆資金撥付到鎮(街道);同時按照“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賬戶管理。區征地協調服務中心征拆資金專戶暫予以保留,并保持現有模式不變,但需按照精簡設置原則,實行一家銀行一個專戶進行核算管理;將征地協調服務中心的所有征拆資金專戶全部納入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參照特設專戶模式統一管理。逐步撤銷鎮(街道)現有征拆資金專戶,由區征地協調服務中心根據鎮(街道)工作實際,指導鎮(街道)新設1個“補償款發放專戶”,實行專戶專管專用,不得挪作它用。規范征拆工作經費管理,區財政設立國庫其他資金結算戶,用于歸集征地協調服務中心撥付到鎮(街道)除補償款以外的征拆性資金(主要指征拆工作經費和其他不可預見性費用等),實行工作經費等征拆經費通過財政專戶“一個漏斗”向下的管控方式。同時按照“存量不變,規范增量”的原則,對現有存量征拆項目,征拆資金均采取原有模式,通過財政支付中心審核確認后仍撥付到鎮(街道)原有征拆專戶;對增量征拆項目,撥付到個人或集體的補償款由征地協調服務中心復核鎮(街道)提交的資料,完成審批程序后,將資金撥付到鎮(街道)新設的“補償款發放專戶”,由鎮(街道)按照補償款發放管理有關要求,在區征地協調服務中心的指導下撥付到個人或集體;新增項目征拆工作經費等改由征地協調服務中心提出分配意見,將資金匯繳財政國庫其他資金結算戶,形成資金指標,參照財政預算管理模式,將“實有資金”轉換成“預算指標”后,由區財政下達至鎮(街道),由鎮(街道)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辦理支出。在此基礎上,區征地協調服務中心通過加快原有征拆項目資金結算進度,力爭使鎮(街道)征拆專戶在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撤銷,今后,各鎮(街道)只保留一個“補償款發放專戶”,單位行政運行收支各統一納入國庫集中收付管理。
三、深化國庫集中支付改革。鎮(街道)要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將所有財政資金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規范財政資金支付行為,促進財政資金運行安全、高效、透明。鎮(街道)各項收支由鎮(街道)財政所統一核算和管理。鎮(街道)設置銀行賬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經上級財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開設銀行賬戶。嚴禁公款私存,嚴禁私設“小金庫”。執行動態監控機制,確保財政資金安全。大力推行公務卡制度改革,嚴格執行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和公務卡制度管理規定。凡納入強制結算目錄的公務支出項目,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使用公務卡結算,不得使用現金支付。
四、加強財產物資管理。鎮(街道)要嚴格落實資產管理主體責任,把資產管理放在與資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不得隨意改變國有資產產權性質和用途,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鎮(街道)固定資產要納入鎮(街道)賬務核算,嚴禁存在賬外資產和公物私用。依法對國有資產的購置、使用和處置等實施全過程管理。使用財政資金購置國有資產,應當執行資產配置的標準和要求,實行政府采購;未列入預算的,不得購置。建立健全鎮(街道)財產物資的采購、驗收、領發、保管、盤點、清查、處置等制度并嚴格執行,做到賬實相符。統一調配政府性資產、資源的使用,確保政府性資金、資產、資源安全。做好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等各類資產登記入賬和管理工作。資產處置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應當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未經區財政部門批準,不得出租、出借國有資產,不得以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已經投資的,應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前應按規定對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
五、健全內控管理機制。鎮(街道)要按照內部控制規范的相關要求,建立適合各鎮(街道)實際的內部控制體系,有效防范舞弊和預防腐敗。嚴格執行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原則,切實做到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并定期輪崗。嚴格財務審批權限。加強內部授權審批控制,建立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和會簽制度。嚴格預算控制,將預算管理貫穿于經濟業務全過程。加強會計控制,支出單據需經財務人員審核后,再由領導簽字報銷。嚴格會計與出納分離制度,建立定期對賬制度,會計管賬,不得具體辦理現金和銀行存款業務。出納管錢,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管錢管物必須分離,會計和出納均不得兼任財產物資保管員。建立票據印章管理制度,印鑒、支票要分開管理,對支付印章實行專人負責、分人分印管理,任何人員不得統管、代管全部支付印章,嚴禁一人單獨辦理撥款業務。嚴禁一人同時保管多個網銀盾。
六、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各鎮要深化村級財務委托代理制度,加強農村“三資”管理,村級資金實行村財鎮管。要加強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管理,實行專賬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村級組織保障資金優先用于村干部報酬、村級組織正常運轉和服務黨員群眾等重點支出。要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拓展村級組織增收渠道,全面增強村級集體經濟實力。各鎮(街道)要加強對村(社區)財務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財務人員專業水平。強化對村(社區)、合作社財務工作的督導監管。
七、提升會計基礎工作水平。嚴格執行《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規定,夯實鎮(街道)財政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提高會計管理工作規范化水平,確保會計信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完善憑證登記、賬務處理、報表編制、檔案整理程序,確保會計賬簿設置、會計科目使用以及賬務處理符合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和政府會計制度的規定,確保原始憑證真實、合法、有效,賬務處理合理、規范,報表真實、完整,檔案管理規范、有序。加強貨幣資金管理。嚴格按規定管理庫存現金,現金和銀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結,嚴禁超范圍使用現金,嚴禁超額提取現金。加強借款管理。嚴格履行借款審批程序,嚴格限定借款對象、用途、期限。嚴禁向未納入預算的項目借款和墊付財政資金,嚴禁借款到期后不歸還、不催收、長期掛賬的問題。對超過借款期限的借款,要采取有力措施進行回收。加強往來資金管理。嚴格控制往來款項規模。對各種往來款項要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不得將單位正常收入和支出列入往來賬核算。對長期掛賬及大額往來款項要及時和相關單位對賬,實行專人動態管理。經核實確屬無法收回的壞賬,要查明原因,落實責任追究制,按規定報批后予以處理并在備查簿中登記。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嚴禁擠占、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專項資金支出要嚴格落實財政投資評審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
八、加強鎮(街道)財政機構隊伍建設。各鎮(街道)要高度重視財政建設工作,為鎮(街道)財政機構充分履職和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強有力的保障。要按照編制部門機構設置方案對外統一設置財政所,選優配強財政機構負責人,依照崗位不相容原則,配齊與履行財政職能相適應的人員力量。要穩定財政干部隊伍,推進定期輪崗。鎮(街道)財政所所長的任免、人員調整要征求區財政局的意見,報區財政局登記備案。各鎮(街道)要加強財政干部業務培訓,切實提高財政干部的業務能力。鎮(街道)財政機構要按照湖南省星級財政所建設標準,加快推進財政所規范化建設,有效提高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水平。